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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 关于震裕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内容摘要
发布日期:2024-12-19 10:11    点击次数:114

(原标题:关于震裕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9 债券代码:123228 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28 2、债券简称:震裕转债 3、回售价格:100.028元/张(含息、税) 4、回售申报期:2024年 11月 15日至 2024年 11月 21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 11月 26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 11月 27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年 11月 28日 8、回售申报期内“震裕转债”暂停转股 9、“震裕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10、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028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震裕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震裕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11日召开“震裕转债”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震裕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 “震裕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震裕转债”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3.7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震裕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40%(“震裕转债”第 2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年 10月 20日至2025年 10月 19日的票面利率);t=26天(2024年 10月 20日至 2024年 11月15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40%×26/365=0.028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震裕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28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震裕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022元/张;对于持有“震裕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28元/张;对于持有“震裕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28元/张,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

4、回售权利 “震裕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震裕转债”。“震裕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年 11月 15日至 2024年 11月 2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震裕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4年 11月2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年 11月 27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4年11月 28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震裕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震裕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震裕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震裕转债”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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